发布时刻:2021年08月06日08时54分 来历: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当事人:福州***建材有限公司(交税人识别号:91350100******0M)
运营范围:建筑资料、钢材、消防器材、电线电缆、日用品、办公用品、纸制品、矿产品、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纺织品、电子科技类产品、化妆品食物、初级农产品、金属资料、体育器材、照明产品、装潢资料、劳保用品、茶具、家用电器、环保设备、机械设备、服装鞋帽、整体橱柜、灯具、化工产品(不含风险化学品)、五金交电(不含电瓶车)、工艺品、汽车用品、卫浴洁具、珠宝首饰、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佐设备、制冷设备、音响设备、安防监控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商场吊车;商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展开运营活动)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公告送达了《税务查看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0〕620号)。本次查看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察程序。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 2017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00,000.00元。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所得税管征方法为查账征收。
你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建立,已走逃失联,非正常户确定时刻为2017年11月16日。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查看通知书》,现已期满送达。
经查询体系,体系显现你公司自建立以来,获得21家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3份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其间20家上游开票企业均为非正常户状况。
你公司存续期间获得21家上游企业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3份,价税算计459.57万元。经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账户,未发现该账户向21家上游企业付出货款,也未付出本公司水电、物流费用等日常运营费用,且该账户已于2018年3月6日销户。
你公司存续期间共对外开具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287;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490),金额算计4744082.37元,税额806493.90元,价税算计5550576.27元。获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463份进行认证并抵扣税款,其间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确定为虚开发票,与开具其他388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无资金来往,且上游企业非正常户占比较大,应为虚伪进项进行交税申报。经查,你公司存续期仅4个月,开具发票时刻会集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开具发票进行交税申报后走逃失联,欠缴所属期2017年8月增值税3542.62元,所属期2017年9月增值税83979.53元。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归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界说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均无资金来往,且上游企业非正常户占比较大,也未付出本公司水电、物流费用等日常运营费用,可断定你公司未展开运营事务活动,是为了虚开发票为意图建立的,其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为虚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你公司已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744082.37元,税额806493.90元,价税算计5550576.2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请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